導讀: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理由也越來越多樣化,酗酒、遺棄、缺乏感情、彼此厭倦、配偶同性戀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都可以成為離婚理由。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那么,因同性戀離婚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首個同性戀離婚案調查。調查顯示,法院在審理因夫妻一方是同性戀導致的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支持非同性戀一方提出同性戀一方應給予損害賠償的要求,但在分割雙方財產環節,法院分配時會考慮非同性戀的一方。
調研顯示,目前北京法院已經受理過多起因配偶是同性戀提起的離婚訴訟。調查發現,多數同性戀者在婚姻初期往往基于社會壓力或自我控制,隱瞞自己的性取向,與配偶生兒育女,但婚姻關系持續一段時間以后,部分同性戀者自我控制放松,流露同性戀傾向,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也有夫妻一方婚后即知對方系同性戀,要求撤銷婚姻的案例。
由于離婚涉及財產分割,離婚訴訟中,經常出現非同性戀的一方要求同性戀的一方給予賠償或要求多分財產。
調研表明,從目前的審判實踐看,當事人的涉同性戀訴求基本未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法律對于同性戀離婚案件無相關規定,當事人取證困難,法官無法做出裁判。同性戀者群體一般有自己的生活圈子,非同性戀者較難融入,且其活動行為具有一定的隱秘性,較難為配偶所把握,有針對性的取證則更為困難,由此也帶來法院認證困難。
針對目前同性戀離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況,調研闡明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幾個審理原則:首先,法院不認定同性戀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其次,法院一般也不支持夫妻一方僅以對方是同性戀而要求撤銷或宣布婚姻無效的要求。另外,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以對方是同性戀而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但是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案件中,如果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是同性戀,則有可能得到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