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美國的調查顯示,陷入外遇的家庭只占全部家庭總數的15%~20%。顯然,外遇現象并非如想象中的那么嚴重。如果夫妻倆都沒有想過背叛對方,那么這個婚姻是幸福的婚姻;如果一方的背叛行為沒有使另一方產生懷疑,那么這是個圓滿的婚姻;如果背叛行為得到諒解,那么這是個成功的婚姻;如果背叛行為不能得到寬恕,那么這是個不圓滿的婚姻;如果背叛只是為了尋找安慰,那么這是個形式上的婚姻;如果背叛根本就不是為了尋求安慰,那么這是個失敗的婚姻。
下面就是一個因丈夫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要求離婚并向丈夫索賠精神損失費的案例。
【案情回放】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于1996年登記結婚?;楹笊荒泻?。后來原告劉某在開出租車期間,經常與一女子同居,曾將該女子帶到家中公然同居?,F原告要求離婚。訴訟中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但以原告在與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應承擔過錯責任為由,要求原告應賠償其精神損失3萬元。
【案情結果】
文登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結婚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原告有外遇,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故法院對原告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但被告王某現無固定職業,無經濟來源,原告劉某有駕駛技術,且有穩定的收入。訴訟中,原告表示被告不必支付婚生子的撫育費用。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婚生子應由有能力撫養的原告劉某撫養為宜,被告不支付撫養費,但被告王某有探望婚生子的權利。訴訟中,原告放棄對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本院予以確認。但被告要求原告賠償3萬元的精神損失要求過高,不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當時實際情況,原告應賠償被告3000元為宜。另外,被告離婚后,沒有住處,屬于生活困難,原告應給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補助金。判決:一、原告劉某、被告王某離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劉某撫養,被告王某不支付撫養費。被告王某有探望的權利。三、查明的共同財產水仙牌洗衣機一臺、長虹21英寸彩電一臺、四組合柜一套,歸被告王某所有。四、原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被告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和生活補助金3000元,共計6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鏈接】
2001年4月28日修正通過的,《婚姻法》增加了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其中,第四十條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的行為往往構成了對無過錯方的侵權。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害。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
【評析】
本案中原告劉某在開出租車期間認識一女子,二人經常同居,后發展到其家中同居,符合《婚姻法》四十六規定的情形。被告王某在訴訟中提出要求原告劉某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費3萬元。審理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社會發展水平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原告賠償被告3000元。這樣處理雖然判決雙方離婚了,但撫慰了受害方,使之精神上得到安慰,內心創傷得以平復,一定程度上制裁了具有過錯的原告方。另外,此案中被告方離婚后確實沒有住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又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因為屬于生活困難,請求生活補助金,法院又據此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生活補助金3000元。宣判后雙方都未上訴,案件處理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