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于“無過錯者”,有過錯者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的。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損害賠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它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之上,在離婚的同時提出。有的同志認為對于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應另外訴訟。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后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 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知識總結: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同的損害形態侵害的是不同的權利主體。在重婚、同居中,侵權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訴訟主體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配偶雙方,有過錯的第三者應作為共同侵權者參與訴訟;對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因為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對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員(毫無疑問,虐待、遺棄、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員都會成為離婚的理由),在此情況下,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受害家庭成員有權參加到離婚訴訟之中,并有權獨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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