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中全部賠償原則怎么理解?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夫妻一方的特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即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一種補償,同時過錯方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其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因此,補償應當是賠償損失的基本功能,制裁則是輔助功能。
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為標準、范圍來賠償。當然,在實踐中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常常不易計算,法官應考慮的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公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