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案例介紹: 張麗與王強(均系化名)于2004年10月結婚。由于張麗與王強自由戀愛時間短,雙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強一返婚前溫善的性格,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或酗酒后對張麗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王強喝酒后又對張麗進行毆打,忍無可忍的張麗離家出走。在朋友的勸說下,張麗決定與王強離婚。2006年1月3日,張麗與王強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2006年1月16日,張麗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王強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強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王強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協(xié)議離婚,何來精神損害賠?他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強與張麗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王強對張麗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y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足以證明王強對張麗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王強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xié)議離婚,但在離婚協(xié)議中張麗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決王強賠償張麗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對協(xié)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了規(guī)定,包括:一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 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一年的規(guī)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本案中,張麗在離婚協(xié)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精神損害請求權,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一年內,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