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過錯方賠償法律咨詢 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
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是指無過錯方因另一方過錯行為造成的物質上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但不包括因離婚所受到的期待財產權益的損失,如遺產繼承權、保險受益權等。對于物質損害,一般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承擔責任。
精神損害是指過錯行為導致婚姻破裂,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這種離婚精神損害無需請求權人負舉證責任,只要加害人有上述嚴重過錯行為并且是導致離婚的原因,法律即推定這種精神損害存在。因此,離婚精神損害是“名義上的精神損害”,而不是“需證明的精神損害”。對精神損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過錯方除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責任外,還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如何確定,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由此,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所造成的后果;
(4)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5)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