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繼承人出現傷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等情形的可能會喪失繼承權!而喪失繼承權之后,一般不能恢復!
一、哪些情形出現繼承權喪失?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于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后來悔改的并且被繼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并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二、喪失繼承權有什么后果?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
2、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三、放棄繼承權后能恢復嗎?
《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因此放棄繼承權之后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
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么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采納。
四、喪失繼承權后能恢復嗎?
喪失繼承權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