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為爭奪遺產急功近利,甚至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來達到獲取遺產的目的,結果反得不償失,喪失了繼承權。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制裁種種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我國法律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此,記者選取了一個真實案例,采訪了安慶市迎江區法院研究室主任胡某某,請他來分析討論在什么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案情回放】
李某與石某婚后生有李甲。李甲于1995年畢業于上海某大學。大學畢業后李甲因執意要留在上海而不愿回家鄉工作,與父母產生矛盾。李某、石某幾次勸說李甲回鄉工作無效,一怒之下便在當地報刊聲明與李甲脫離父子和母子關系。2001年,李甲與劉某戀愛后在上海結婚。2002年4月份,李甲工作出差時不幸遇難身亡。李某、石某獲悉李甲死亡后,立即趕至上海,要求分割李甲婚前購買的價值24.6萬元房屋和存款3萬元。李甲的妻子劉某以李某、石某與李甲脫離了父子和母子關系而喪失了繼承權為由拒絕李某、石某分割遺產。于是李某、石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甲的遺產共計27.6萬元。
當地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石某登報聲明與李甲脫離父子和母子關系的行為不符合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這種聲明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石某對其子李甲的遺產與劉某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房屋與存款均系李甲婚前所有的財產,所以房屋和存款應由李某、石某、劉某平均分割。
【案例評析】
胡某某表示,法院判決李某、石某、劉某平均分割李甲留下的房屋與存款的做法是合法的。據我國法律規定,父子母子的血緣關系,是一種天然的關系,并不能因為任何手段或者任何聲明而消失,即使是登報宣稱脫離父子母子關系,也同樣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支持,所以李甲的父母對兒子的遺產與兒媳婦應該有平等的繼承權。
據胡某某解釋,繼承權喪失是指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本案中,李甲的父母并沒有上述繼承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所以可以和兒媳劉某同時繼承李甲遺產。
胡某某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的這“四項內容”,是應當喪失繼承權且屬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實質性條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司法實務中具體適用這“四項內容”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即為爭奪遺產而實施了殺害其他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的行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也包括既遂和未遂兩種情況,同樣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在司法實務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如果相關當事人不能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時,解決糾紛的最佳辦法是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所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的具體規定來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