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遺囑到房產部門過戶,卻被告知必須先公證,否則不予辦理。因不滿房產部門這項“過戶須先公證”的要求,一女子將住建部門告上法庭。不久前,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住建部門的這一規定相悖于法律,屬于違法“強制公正”,應立即改正。
2011年時,56歲的鹽城女子耿麗(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南京人向林(化名),兩人一見如故,很快便準備結婚。但沒想到,還沒來得及領取結婚證,向林突然被查出身患癌癥,治療一個多月就去世了。在整理男友遺物時,耿麗發現了一封遺書,稱要將雙龍大道上一處房產和名下所有存款留給耿麗。
但當耿麗拿著遺囑和房產證到區住建局要求過戶時,卻被告知“遺囑必須先經公證,然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進一步咨詢后耿麗得知,如果要完成公證手續,她必須找到向林所有法定繼承人,并且他們都對這份遺囑不提異議。但向林已多年未與親屬往來,根本無法找齊所有法定繼承人。
無奈之下,耿麗將區住建局告上法庭。而住建局則稱,拒絕過戶是根據《聯合通知》“遺囑人死亡后,受益人必須先公證,憑公證書和房產證才能過戶”規定做出的,并無不妥。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依據《聯合通知》規定不辦理房屋過戶的行為違法,判決住建局敗訴,限期為耿麗辦理過戶手續。
不久前,最高院將本案例列入典型案例,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疇內進行。遺囑過戶必須先公證的規定,與我國《繼承法》、《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也就是說,今后市民憑遺囑要求過戶時,房產部門不得再以“遺囑未公證”的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