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后,涉及夫妻財產的問題也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近幾天,成都商報記者走訪發現,成都很多公證處關于夫妻財產公證的咨詢數量增多,此類公證的數量也開始小幅增加。據公證處估計,經過一段時間對新司法解釋的消化、考慮、討論后,公證的數量預計還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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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發展,家庭財產變化很大。不動產的價值高了、數量也大了。”成都蜀都公證處信息服務中心副主任邢瑩說,財產中最重要的是房子,隨著房子總價的提高,從大約3年前開始做夫妻財產公證的人越來越多。“正是由于財產價值提高,其中又涉及雙方家庭的大筆支出,所以公證劃分后顯得更為理性。”她說,婚前財產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夫妻間贈與公證等,都屬于夫妻財產公證的范疇。但從辦理的情況來看,涉及最多的還是房子、車子等。
【公證員說】現在所做的夫妻財產公證在新的司法解釋中都有明確界定,不需再通過公證固定。“今后進行公證的,不是約定財產是不是歸自己,而是夫妻倆想不想把各自的財產變成‘夫妻共有財產’。”
邢瑩說,目前反映在公證項目的數量上,增幅并不明顯。但打入公證處熱線進行夫妻財產公證咨詢的人多了。“之前進行相關咨詢的兩三天一個,多的時候一天兩三個,從19日開始明顯增多,平均每天都有七八個電話左右,23日更有10個熱線咨詢。”邢瑩預計,再過一段時間,增長就會在辦理公證數量上有直接的反應。
成都商報記者從成都律政公證處、成都公證處、成華區公證處等其他公證處了解到的情況也大致相同。其中,一些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公證的數量已開始小幅增加。
【公證員說】公證能起到最好作用的是在一方父母贈與房子方面,可以寫個公證書,證明給了孩子多少錢,同時保留銀行資金轉賬的證明。
特別提醒
為避免可能存在的財產轉移
最好去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實際生活中,夫妻財產約定公證能夠更好地起到事前預防的作用,這種公證不是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向公證處申請的,主要解決的就是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但還有幾項事宜需要注意。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房產認定是以產權登記為準,登記后也有對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財產約定將屬于一方的房產約定為夫妻共有,不去房管局進行產權變更登記,那么該房屋產權登記并無變化,對外公示該房產仍為一人所有。因此,房產所有者一方仍可以私自將該房產變賣處置。此時,另一方可以拿著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向法院起訴配偶追償。“因為民法規定,如果當事人簽訂的約定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其效力應得到法院認可。”邢瑩說。但是,需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僅限于夫妻雙方之間。
當然,為了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財產轉移,“防患于未然”,在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涉及到財產所有權需要全部或部分轉移的,按國家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去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房產、車輛、股票、股權等),最有保障。
此外,公證員也提醒,若以夫妻財產約定形式轉移財產而逃避債務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一
夫妻共有的房產離婚前辦公證贈與妻子
武先生和黃女士本是一對讓人羨慕的夫妻。兩人都不到30歲,有穩定的工作。婚前,武先生的父母為兒子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婚房。論及婚嫁時,黃女士家人提出,要求武家再買一套新房,但由于武家一時拿不出那么多錢,十多萬元的首付款由黃女士家支付。“他說首付款算是向我父母借的。”黃女士說,當時已經結婚了,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