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往往通過中介來達成一致。依據公證法、房地產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產產權變更登記,是可以通過公證委托授權來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的。那么公證委托授權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律師為您分析。
今年五月份中旬,市區青山湖的趙先生有套兩居室的老房子想出售,于是就將出售信息掛在中介,因為價格開的不是很高,房屋環境還滿不錯,掛出后不斷有人來看房子。一段時間后,有位買家看中這套房并決定買下。隨后,雙方約定在中介簽署中介購房協議。購房合同約定:賣方在簽署協議后要把房產證件押在中介,然后買方支付5000元的誠意金,簽署合同后賣房在三個工作日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托公證,授權買方辦理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及簽署一切法律文書。辦理完公證后三十日內買方房款付清。趙先生覺得公證授權條款有些不妥。但是中介和買方反復做趙先生的工作,并對他說:都是按行業規定,很多人都這樣,沒問題,再說都是格式合同,不用擔心。
不過,趙先生考慮再三,還是沒有當場簽下這份合同,覺得有風險?;谶@種心理,趙先生打進本報熱線,詢問如何才能保證他的這次交易安全進行?如何才能規避代簽二手房的風險?
律師分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往往通過中介來達成一致。依據公證法、房地產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產產權變更登記,是可以通過公證委托授權來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的。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代理人有權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就本質而言,授權委托公證就是讓被授權方具備民法上被代理人的身份。而且這種身份通過法律程序予以了公證,具備了公信力,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賣方在出售房產時忽視這個條款,對全權委托的公證授權風險意識不夠,辦理了全權授權委托公證的話,容易引發一房二賣和資金風險,同時也可能給一些違法中介或惡意炒房人有機可乘。
首先是一房二賣的風險。
公證授權書授權“買方辦理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及簽署一切法律文書”也即全權代理。買方如果隱瞞出售方與賣房的本合同,其單獨以代理人的身份將房產出售于第三人,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取得,則房產的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于是就導致了出售方在房款還沒拿到,房產已經在第三人名下的境地。就算是追究買方違約責任,要回房產在法律也是非常難,因為就算是買方無權代理的情形,還存在物權法善意取得不動產的情形。
其次就是出售方的資金風險。
如果買方惡意將房產出售,收取了該房屋的所有房款,相對于出售方則是極不利。
再次就是授權時間和付款時間如果存在一定期間。
給違法中介和惡意買方提供了炒房的機會。因為授權后買方完全可以將房子再次倒賣,從中牟利。并且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替出售房做違法承諾或虛假承諾,以逃避相關稅收,損害出售方的權益。
授權委托書注意事項
盡管存在上述風險,并不是說在出售房產時不要授權,因為代理制度產生也是基于效率,是為了遇事可假手于人提供方便,省去親臨現場的勞苦。趙先生遇到的問題,在法律上完全是可控制的。例如公證委托授權盡量不要有全權授權及全權授權的表述,授權范圍、事項要明確。委托人可以在公證授權委托書上注明“簽正式購房合同時,以業主本人簽名”來防止一房二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