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必須進行公證
依據有關合同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合同公證文書:
(一)外國自然人;
(二)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無國內身份證明者;
(三)港、澳、臺居民;
(四)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因房地產贈與、繼承、遺贈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事實或者合同的公證文書。房地產權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請轉讓、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的公證文書。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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