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遺囑公證有何法律效力?本文通過兄妹幾人爭奪父親房產來為您說明房屋繼承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問題。專家談繼承表明公證遺囑最具法律效力。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所以原告海寧按照遺囑繼承該涉訴房屋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一份有關房屋繼承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多年后,子女卻爭論起這份遺囑的真偽來。 6月24日,此事鬧到法院后,南昌市東湖區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判決。
一棟房子鬧得六家人不安寧
今年50歲的海寧(化名)是南昌市人,上有兩個姐姐,下有3個弟弟。
據海寧介紹,1988年,父親享有所有權的房屋進行了拆遷,房屋拆遷公司為此按照協議規定,安置補償了其父親三套兩室一廳的房子。房屋分到手后,父親為了照顧母親,便將其中的兩套房屋轉戶給了母親。之后,父親便單獨和海寧過。
1993年11月,父親突然一天自書“房屋遺囑”:我所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子,由兒子海寧繼承,海寧一次性給我4000元錢。1994年5月,父親又手寫一份遺囑:將坐落在南昌市某路的房屋由海寧繼承,由海寧給我人民幣3000元。
1994年6月,父親去世。之后,已住進該套房屋多年的海寧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
2004年正月,海寧的兩個姐姐以及三個弟弟三番五次地來找海寧,稱要求分割這套房屋的所有權。為此,海寧和姐姐、弟弟們吵了起來。
有了第一次爭吵后,海寧六姐弟便鬧得不可開交,經常因為分房的事情發生爭執。海寧認為,父親把這套房子給自己,完全是有理由的,因為父親一直和他過日子,也只有自己最孝順。但其他姐弟卻認為,既然父親是大家的,父親所有的東西,大家都應該有繼承權,有權分割房屋所有權。
法庭上利益沖突蓋過血脈情
2005年1月,海寧的五姐弟紛紛搬進海寧繼承的房屋里。在多次勸他們搬離無果后,海寧來到了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這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將其他人趕出房屋。
2005年6月22日,東湖區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
法庭上,海寧認為,父親所立的這份遺囑,是經過公證處公證的,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也是按照父親所立遺囑的要求,承擔了相當的款項,該房也一直由本人居住使用至今,故請求法院支持訴訟,確認自己的繼承權。
海寧的大姐卻認為,海寧按照父親所立的遺囑起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這份遺囑是父親在海寧的脅迫下所寫的,所以應按照法定繼承房屋來辦理,房屋應由所有的繼承人按照現有的房屋市場價格分割遺產。并要求法官對其父遺囑的真偽進行鑒定。
此外,海寧的二弟也認為,海寧所起訴的房屋是父母的,他們六兄妹都應享有繼承權。
法院判決遺囑合法有效
6月24日,南昌市東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海寧父親所享有的房屋是其合法財產,父親以自書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海寧繼承,該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均符合法律規定,故其父親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對于被告人認為此遺囑是偽造,要求對遺囑的真實性進行鑒定,本院認為,立遺囑人已經死亡多年,且該遺囑經過了公證部門的公證,應該認為有效、合法。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所以原告海寧按照遺囑繼承該涉訴房屋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決,本案涉訴的房屋,由海寧繼承享有。
專家談繼承:公證遺囑最具法律效力
江西師范大學法學專家楊瑾明教授認為,本案還涉及到一個公證遺囑問題,該案件中的遺囑經過了公證,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楊教授認為,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繼承法》第22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