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房地產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地產合同公證主要包括房戶買賣(預售、轉讓)合同公證、房產贈與合同公證、房屋租賃合同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公證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公證和合作建房合同公證等。另外,公證機關還辦理與房地產事務有關的委托書公證、聲明書公證等。辦理上述公證除需提供的資料如下:
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購買方應提供下列材料: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供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
當事人如申請辦理房產預售合同公證,應另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的文件;如申請辦理房戶轉讓合同公證,轉讓方必須領有房地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