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兩位老人拿著一份遺囑來到三亞市公證處,據兩位老人說,他們兩人是夫妻關系,早些年建了一棟三層小樓房,當時建房小女兒出了挺大一筆錢,二老退休以后,平時生活也是小女兒對其照顧有加。
由于兩人已年近八十,也開始考慮身后事,因為建房后的產權證是辦在老人名下,他們擔心自己不在了,房子不能轉到小女兒名下,就自己寫了一份遺囑簽上名。子女雙方能用遺囑過戶房屋?僅有遺囑能辦理房產過戶嗎?
【案例分析】
首先要明確的是,僅有遺囑是不能辦理財產(包括房屋、存款等記名財產)過戶的。
應當持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對遺囑有爭議的,需通過訴訟解決。
而繼承權公證書和遺囑公證完全是兩個概念,遺囑公證是被繼承人生前單方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按照遺囑來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和處理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
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所有財產及相關事務的單方法律行為。它是一種個人獨立自主的行為,無須經任何人同意,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是個人最終、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主要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但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件認定遺囑的效力。
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其可信度、可靠度高,重要原因是公證人員嚴格按照公證程序及規則操作,從而保障了立遺囑人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擾,不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遺囑,能夠充分體現了其真實意愿。
同時,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也會對遺囑內容嚴格審查,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錯誤、瑕疵及時告知立遺囑人,保證其真實意愿能夠依法實現。
市民如需辦理公證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立遺囑人應具有行為能力,神志清楚;遺囑所要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內容真實、合法,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
符合上述條件申辦遺囑公證的立遺囑人可持個人身份證件、財產所有權證明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提交材料后由公證人員上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