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在05年7月份買了一套房子位于長寧區,當時談了一個男朋友因為他可以用公積金貸款,因此房產正用了他的名字。房子是30W,除了用他的公積金貸款了10W,其他錢都是我付的,是我的卡打到房東帳戶上的。現在我和男朋友分手了。
請問,如果現在雙方寫一分協議說明錢是我付的房子是屬于我的,之后出售或者出租的錢也是屬于我的,他放棄一切權利,這樣的協議有法律保證嗎?
上海浦東新區梁志強律師回復:
產證是他我名字,房子當然是他的,你用卡打的錢,只能證明你是出資人,最好的辦法,是現在把房子過戶給你,當然你們之間有個協議更好,但是不能防止他私自把房子賣了把錢拿走呀,畢竟他是產權人呀。他有權處理房子呀。十萬元也不算多呀,想想辦法還了貸款,把戶過到你名下就安全了。
協議是有效,但是不能防止我上面所說的意外。
滬律網小編進行一下補充:
房子作為不動產,要想取得它的所有權必須以登記為準,因此辦理過戶很重要。否則出現意外的話,如他把房屋偷偷賣掉,你只能追究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