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了繼承房產過戶是否需夫妻兩人到場的問題: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同時文章還提供了包括房產過戶,繼承房產過戶是否需夫妻兩人到場,繼承房產過戶等信息咨詢
巧顧網法律房產買賣專欄網友:
我通過房屋中介購買李某一處套二房,并簽訂了購房合同,我已按期支付首付款,近期將與李某辦理過戶手續。但前兩天我才知道,此房為李某繼承她父親的房子,現房產證名為李某。我想知道,此房是否屬于李某及其丈夫的共有財產,辦理過戶手續時,是否需要李某及其丈夫到場?
巧顧網律師: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李某繼承了她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如無特殊約定,該房屋應屬于李某和她丈夫的夫妻共有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而對于房屋的處理如并非屬于日常生活所需,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決定,因此你在購買該房屋時,應征得李某丈夫的同意,由李某夫妻雙方共同與你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以防止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