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品房買賣的普遍,產權繼承越來越成為一個常見現象。那么,什么是房地產繼承,它又涉及哪些法律程序呢?
房地產繼承的概念
房地產繼承是指有繼承權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遺產轉讓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
房地產繼承的形式
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代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程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說明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于奪取遺產的動機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是指繼承人有能力撫養照顧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但不予以撫養和照顧,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對于繼承人因工作在外或在國外等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照顧被繼承人生活的;或繼承人因經濟困難,確實無力盡義務的;或繼承人雖有經濟扶助能力,但被繼承人經濟并不困難,無需扶助的,則不能認定為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應受“情節嚴重”的條件限制,如非情節嚴重,只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因瑣事經常發生吵鬧等情況,則不構成虐待行為。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應當是時間較長、手段惡劣,如凍餓、毒打、惡毒咒罵,對其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后果嚴重,如造成重傷、病殘、精神失常、死亡等,社會影響較大引起公憤的,才構成虐待行為;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偽造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根本沒有訂立遺囑,繼承人為了奪取或獨吞遺產而制造假遺囑的行為。偽造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訂立了遺囑,但法定繼承人發現這個遺囑對自己不利,為了奪取或獨吞遺產而將遺囑內容進行篡改的行為。銷毀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而法定繼承人發覺這份遺囑對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奪取全部遺產的動機,而將遺囑銷毀的行為。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權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分割房屋遺產的方法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傷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房產繼承的產權轉移登記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3、原房地產產權證;
4、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5、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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