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區級機關的公務員,我家在農村有三間房子,去年父親去世后,村上的領導說我家在農村已經沒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過幾年退休后還要回農村居住。請問,國家干部是否有權繼承父母遺留下來的農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來的宅基地上建房,要辦哪些手續?
【律師解答】
公民的房屋和屬于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國家干部,還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并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愿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這一規定,所有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屬于集體,集體有統一規劃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者繼承的只是房產所有權,農村居民或者繼承者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一般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其使用權應通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依法合理的確定。如果要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除了要按照當地鄉(鎮),村的統一建設規劃進行之外,還必須要由鄉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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