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10月1日施行以來,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出現哪些新特點?市老年法律咨詢救助中心主任胡義杰介紹,目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占我市總人數11%,在已經接待的老年人法律咨詢中,房產繼承糾紛是當前尤為突出的問題。
買房兒雖出錢
兒媳不能獨占
李老太有二兒一女,大兒子當業務員,經常出差在外。2001年,李老太所住舊房動遷,動遷費為4.6萬元,大兒子為母親買了一處90余平方米的房子,共40余萬元。大兒子拿出5.4萬元,與母親的動遷費合在一起,首付了10萬元,房主寫的是大兒子的名字,其余房款也由大兒子付。
誰知,大兒子此后因病在外地去世,李老太的兒媳認為房子是丈夫的,要將房子歸為己有;而李老太認為,自己當時交了首付款的一部分,應當歸自己居住。由于李老太拿不出與兒子一齊交款的證據,便想與小兒子、女兒一起交齊以后的房款,自己將房子買下。李老太的想法合乎法律規定嗎?
專家提示:李老太現住房可視為李老太與其大兒子的共有財產,李老太大兒子去世后,此房屬于其大兒子的份額,可視為遺產,應當由其母、妻子及兒子繼承。對于房產歸屬問題,李老太可以與兒媳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李老太的兒媳要強行占有的話,則屬于侵權行為,李老太可以訴諸法律,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雖與老人同住
房權老人說算
南崗區84歲的王老太夫婦與兒子一家共住54平方米的房子。兒子死后,兒媳及孫子仍與她住在一起。后來,王老太的丈夫去世了,她以自己的名義并用丈夫的工齡,將住房產權買斷。現在,王老太為使自己有個穩定的老年生活,決定將54平方米的房子賣掉,再買一間面積小一些的房子住,用兩房之間的差額款維持自己的生活。當她把自己的想法與兒媳商量時,兒媳卻不同意,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專家提示:王老太的兒媳雖然與王老太住在一起,但房屋的產權為王老太所有,王老太有對房屋的處理權,其他人無權干涉。王老太可與兒媳協商找出處理辦法,如將房子賣掉后,可對兒媳的住房問題做出妥善安排,也可適當給兒媳一些必要的補償。
老人再婚房產
他人不容侵占
陳老先生年近70歲,住南崗區22平方米的私產房內。老伴去世后,他經人介紹又組成了新家庭。兒子一家三口住在另一處44平方米的房子。后來,陳老先生的兒子因病去世,兒媳害怕陳老先生現在所住的房子落入后老伴之手,竟聲稱22平方米的私產房要由陳老先生的孫子居住,并將陳老先生的住房換鎖。陳老先生與后老伴只得分開,他在外租房住,劉老先生認為兒媳無權這樣對待自己。
專家提示:兒媳索取陳老先生住房的做法,是典型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陳老先生的房子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陳老先生可以找有關部門如當地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糾正其兒媳的做法。如兒媳欲強行占有,陳老先生可提起訴訟。
老年人居住權
單位間別扯皮
高老太與丈夫住丈夫單位的公產房,丈夫去世后,她一人居住。前不久,某開發公司要對高老太家這片土地進行開發,補償高老太動遷費3萬余元,但高老太沒有要這筆動遷費,提出要套住房,開發公司便與高老太簽定一份協議,給高老太一處30余平方米的住房,3萬余元成為高老太的買房款,余款由高老太老伴單位補交。房屋建成后,開發公司以高老太老伴單位沒交齊房款為由,不允許其進住。高老太的兒子找到其父單位,單位負責人卻說,開發公司尚欠單位錢款,開發公司應讓高老太進住。為此高老太的兒子找到中心求助。
專家提示:開發公司與高老太老伴單位相互推諉的做法,已侵犯了高老太的住房居住權,高老太應找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高老太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規定: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
———贍養人、家庭成員及其他親屬不得強迫或者采取哄騙等方式調換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房屋,贍養人或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租憑關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