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10年4月王某代理轉讓原屬其父親王某某的一套房產,多年后,因房價上漲,王某某反悔,稱孩子代理轉讓房產自己不知情,代理行為無效,拒絕給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被購房者告上法庭。法院一審昨日判決,王某及其父親王某某限期為購房者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律師說法】:劉王某與購房者簽訂轉讓協議時,基于王某與王某某系父子關系,購房者有理由相信王某有權代理王某某出售房屋,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且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支付了與當時市場價格相當的購房款,實際入住多年且持有房屋“兩證”。王某簽訂轉讓協議至購房者入住,已近10年。王某父親自己對此“不知情”,明顯不合常理。
【提示】:在日常生活過程中,要做好自身財產的防范工作,謹防他人因表見代理行為所導致自身的財產損失。
【名詞解釋】:表見代理是基于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