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為了保證債權債務的履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房地產抵押是擔保債權債務履行的手段,是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債權債務的主合同無效,抵押這一從合同也就自然無效。房地產抵押是一種標的物很大的擔保行為,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一般應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物須保險的,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將抵押權人作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
抵押權人需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變抵押物用途的,應在合同中約定。
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尚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所有的內容。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抵押合同。
本文關鍵詞: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