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劉麗向朋友張康借款28萬元。應張康要求,她以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并向朋友李勇出具了全權代辦房屋轉讓事宜的授權委托書,注明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當時,劉麗和張康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如到期不能歸還,出借方有權在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優先受償。轉眼到了2009年8月,劉麗仍未還清債務,張康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麗償還借款28萬元。而另一邊,張康則向烏市房產局出具了劉麗已經還清債務的證明,解除了房產的擔保抵押。
隨后,李勇將劉麗房屋的轉讓事宜轉委托給周兵,周兵以劉麗的名義與張剛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書,約定劉麗將其房產轉讓給張剛。張剛與張康、周兵商議好價格后,向銀行申請了27萬元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并將房產抵押至銀行,然后一次性支付周兵購房款39萬元。之后,周兵將39萬元返還給了張康。
2009年11月,張康向法院申請撤回對劉麗的強制執行,房產順利過戶在張剛名下。
張剛拿到房產后,強行入住劉麗家,劉麗這才知道房子已被人過戶。
價值50萬元的房產,竟然被張康、李勇、周兵以39萬元的價格偷偷轉手了,劉麗不但“丟”了房子,債務也處于尚未還清的狀態。
幾經周折,劉麗都沒能要回房產。2015年12月,她將上述4人起訴至烏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周兵與張剛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書無效。
庭審中,張剛認為,他是根據劉麗向李勇出具的委托書,與轉委托人周兵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委托書經過公證合法有效,劉麗應對其委托行為的后果自行承擔。
不過,張剛的說法并未得到法院認可,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劉麗勝訴,周兵與張剛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張剛等4名被告不服,上訴至烏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托人處理財產所得應交付委托人
■以案釋法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確定本案涉訴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確認4名被告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且該行為是否損害了劉麗的合法權益。法院認為,本案中,張康非房屋所有權人,也非劉麗代理人,卻在執行過程中通過轉委托、解押、簽訂合同等一系列手段將劉麗的房產出售,實現了其債權。法律明文禁止抵押權流質契約,抵押權人不能擅自處分抵押財產,張康未按約定和法律規定行使其債權。
合同法第四百條還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交付給委托人。李勇作為劉麗的受托人,其轉委托人周兵在出售涉案房產后,卻將房款交付給張康,李勇和周兵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委托人應履行的義務。張剛以遠低于市場交易價買房,且買房前明知房產處于抵押狀態,他既不認識房主劉麗,也未實地查看房產,其行為不符合二手房的交易習慣。
由上述原因可以看出,4名被告的行為相互結合,最終損害了劉麗的合法權益,存在明顯的惡意串通。因此,周兵與張剛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