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咨詢:我承租了一套房屋,之后出租方將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催款時我才知道此房被出租方抵押的事實。因出租方未歸還已到期的貸款,銀行通過法定程序將房產拍賣。請問租賃合同未到期,我是否有權繼續租賃此房?
公證人員解答:承租人王女士有權繼續租賃此房。
我國法律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因王女士承租房屋在先,出租人抵押房產在后,所以承租人王女士有權繼續租賃該房屋,即使銀行實現抵押權時通過法定程序拍賣該房屋,王女士的租賃合同對買受人繼續有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八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