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擔保法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這條規定的措辭為“不得”,是強制性規定,依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抵押人逾期未付款時,只能對抵押房產進行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優先優先償還抵押權人。
案例:
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陳某與趙某于2006年10月簽訂《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約定趙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大連西路某處房產作抵押,向陳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同時,雙方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在合同期內或趙某未違約,則陳某不得出售抵押房產,如趙某違約或逾期還款10日以上,則抵押房產歸陳某所有,陳某可以處理房產。之后,陳某借款30萬元給趙某,雙方還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記載他項權利人為陳某,債權數額為30萬元。2007年1月31日,趙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其向陳某借款30萬元,在本月31日前盡力而為,連本帶息一次付清。后陳某于2008年8月以趙某至今未返還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將抵押房產判歸陳某所有。
法院認為,趙某理應返還陳某欠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如果趙某無力償還,陳某有權對趙某抵押的房產依法行使抵押權,但抵押權行使的方式應是對抵押房產折價、拍賣或變賣后將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陳某)的本息,抵押權人無權直接要求抵押房產歸己所有。據此法院判決:趙某返還陳某借款30萬元并支付利息;如趙某不履行債務,陳某有權以抵押的趙某名下的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