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有權處分的房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個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價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89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相關規定。
房屋按揭通常情況下是指:房屋開發建設中由開發商﹑銀行﹑購房人共同參加的一種購房行為,指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支付首期購房款后余款由購房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將所購房屋設定擔保,由銀行收存保管購房人的購房證書和文本,并辦理樓花或現樓抵押登記,同時開發商作為購房人不能按期還款付息的保證人,向銀行承擔回購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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