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3日,我丈夫張華為朋友幫忙,未經我同意把房產證拿去為葉茂作抵押擔保貸款3萬元。爾后,葉茂攜款潛逃。近日,信用社向法院起訴,要求張華承擔擔保責任。我作為房屋的共有人,丈夫不經我同意將房屋作抵押擔保。請問:我丈夫擅自決定的抵押擔保有效嗎?李英
李英同志:
你丈夫為葉茂貸款提供的抵押擔保是合法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一、據你以上所述,你丈夫設定抵押擔保的房屋屬你倆共同共有的財產。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之規定,你倆都對該房屋享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你丈夫設定抵押擔保,應當與你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履行。有關你丈夫上述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作了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規定有兩層意思:一層是一般情況下未征求財產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處理財產是無效的;另一層是特殊情況下,善意有償取得的財產應保護;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作為抵押人張華與抵押權人信用社及債務人葉茂三方是在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并辦理了房產抵押的登記的前提下所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故此抵押擔保合法有效。
二、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此,應征求你的同意是抵押人你丈夫的義務,而不是抵押權人信用社的義務。所產生的后果及責任由你丈夫張華承擔。
據上述法律規定,盡管未經你同意你丈夫擅自設定了房屋抵押,但信用社是善意有償取得的財產。故此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現因葉茂潛逃,你丈夫只有先代其向信用社歸還3萬元。然后將葉茂訴至法院追償你們為其所墊付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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