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fā)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辦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zhí)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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