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我名下有套房子,去年兒媳趁我生病,偷拿著我的身份證、房產證和私章到銀行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貸款20萬元。現在貸款期滿,她沒錢償還,銀行告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權,請問銀行有這個權利嗎?我能反過來追究銀行的責任嗎?
劉律師:銀行對你的房屋享有抵押權,因為在本案中你兒媳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構成須有3個要件:一是行為人無代理權卻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二是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善意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無過失,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三是行為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情形。
本案中,由于你兒媳提供的證件齊全、真實,符合要求,令銀行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代理權,所以銀行主觀上是善意的,而且沒有疏忽大意或懈怠。所以銀行對你的房屋被抵押并沒有責任,相反,銀行還享有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