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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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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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天津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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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事須知?
個人房屋抵押登記,當事人應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辦理個人房屋抵押登記。?
個人房屋抵押登記,由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由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辦理。?
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代理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
關公證。?
申請辦理個人房屋抵押登記須提供以下證件:?
1、借款合同。?
2、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單)。?
3、商品房購房合同(全部)、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期房)或房屋所有權證(現房)。?
4、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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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事程序?
1、受理登記申請。填寫《天津市房屋他項權申請登記表》,提交登記要件,領取進件收據。?
2、權屬審核。?
3、公告。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進行公告。?
4、核準登記,交納費用,頒發抵押權證明書或《房屋他項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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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事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填發《天津市房地產抵押權證明書》或《房屋他項權證》。?
五、時限劃分?
1、受理登記:1日;?
2、權屬審核:2日;?
3、核準登記:1日;?
4、制證、收費、發證: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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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標準?
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登記費,住房以外的房屋按抵押款的2‰收取登記費。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修訂版)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布,2001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十二條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以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抵押的,其設定的抵押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八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 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