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證抵押必要登記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房屋產權證抵押登記的辦理程序:
(一)、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抵押擔保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權屬人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須有經國資辦審核的同意書;屬集體所有的,須有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村民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書;屬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須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書,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證件。
(三)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登記,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四)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有關當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辦理預購房抵押登記,領取《預購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書》;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五)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