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1997 年5月9日發布)第三條規定: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梢?,房地產抵押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的重大經濟利益,不可草率從事。
(一)房屋抵押登記標準
凡在本市城市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
(二)房屋抵押登記程序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業務不收費。此項業務是書面受理,需要經過受理、審查、決定、告知四個階段。辦理此項業務,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還需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提交經預售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設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依法需由有關部門批準的,需提交有關部門同意設定抵押權的文件;
5、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房屋抵押申報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抵押申請表;
3、抵押合同;
4、證明房屋價值的資料;
5、委托書;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7、非住宅房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證;
8、集體所有制企業房屋抵押的提交職代會決議;
9、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抵押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證明和工商部門出具的董事會組成人員證明;
10、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房屋抵押的提交董事會決議證明和工商部門出具的董事會組成人員證明。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房屋抵押登記的費用
個人購買住房抵押登記,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每件 100 元繳納;申請組合貸款或其他貸款的,按每件 200 元繳納。由個人承擔。
其他按抵押房地產的價格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的辦法,由抵押人繳納:
房地產價格總額(萬元) 累進計費率( % )
100 以下(含 100 ) 0.1
100 —— 2000 (含) 0.04
2000 —— 5000 (含) 0.03
5000 —— 10000 (含) 0.02
超過 10000 部分 0.01
計費基數按登記的抵押物的價格總額確定,每件收費的上限為3 萬元。上述收費標準如有變動,以房地產登記處的依據為準。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審核后,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提示:
房屋抵押登記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主席令第29號);
2、《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9號);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