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一審判決劉某夫妻歸還小英14萬元及利息。
2006年,劉某和妻子委托董某做抵押貸款、幫忙領房產證,并在鄭州市上街區公證處做了委托公證,劉某還將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等有關證件一并交給董某。
此后,董某帶著委托書,通過鄭州一家房產中介,向小英借款14萬元整,同時,董某還以劉某夫妻委托人的身份和小英在鄭州某公證處簽訂了借款合同,并做了公證,雙方自愿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借款到期,小英向劉某夫妻催要欠款,劉某夫妻一頭霧水,稱自己沒有向小英借過一分錢。
小英立即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讓小英沒想到的是,她有公證書、有董某簽的借據,法院卻不支持她的強制執行申請。原來,法院在強制執行前,曾向上街區公證處求證董某所持公證書的真實性,上街區公證處調查發現,董某向鄭州某公證處提供的公證書與上街區實際制作的公證書內容不一致。
小英只得將劉某夫妻和鄭州某公證處告上法庭。昨天,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夫婦歸還小英借款14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07年借款之日起至判決之日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鄭州市某公證處償付原告公證費200元,公證書申請執行費2000元。
昨日,法院相關人員表示,如劉某夫妻未委托董某向小英借錢,他們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董某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