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債權人抵押權的認定
依上述分析,本案當事人中行分行究竟是否享有抵押權?從案情看,中行分行在房屋建成后并沒有辦理現房抵押登記,是否就可以此否認其享有抵押權?事實上,值得注意的一個因素是,東大電子城在建成后,業主因負債累累,根本就沒申請房產權屬登記,這使得所有的物權變動缺乏載體,中行分行無法完成抵押登記。我們認為,就本案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存在著一個合同未履行完畢的問題。即在房屋建成后,東大集團應對之進行產權登記和抵押登記。但在房屋已建成的情況下,東大集團并沒有及時實施權屬登記,也沒有獲得房產證,這導致中行分行無法進行抵押登記。但現在各債權人已向法院申請本案債務人破產,并就中行分行是否對該建筑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提出異議,而該建筑物的產權證仍未辦理,此種情形如何認定?
我們認為,就法律程序而言,債務人仍有及時辦理房產證的義務,仍有履行抵押合同的義務。如果以沒有權屬登記的不動產作為破產財產,既不利于破產財產的拍賣、處理和權屬變更登記,也不符合不動產的登記公示原則。從法律上講,未經登記的不動產仍處于權利待定狀態。但登記費用應優先在破產財產中予以支付。在此前提下,本案當事人有權依據抵押合同要求進行抵押物登記,從而取得優先受償權。
當然,從適用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在建房屋抵押協議簽訂的時間為1994年,其時擔保法尚未頒布實施。因此,該抵押合同只能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及《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并未有關于不動產抵押適用登記生效要件的規定,在認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時,可以認為登記為抵押合同的對抗要件。如果從這個前提出發,就可以得出結論,本案當事人雙方的抵押合同已經生效,債權人已享有抵押權,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