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是英語“Mortgage”一詞的粵語音譯,就是指樓宇預售合同中的買方支付部分購樓款后,將其依合同取得樓宇的期房產權讓與給銀行作為取得銀行貸款的擔保。買方還清所有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可將期房產權贖回,取得房屋產權。如果買方未能依約履行還本付息、及時支付有關費用的義務,銀行有權處分按揭樓宇并優先得到償還的民事法律行為。
“按揭”本質上是一種抵押貸款的方式,但其同我國傳統民法理論中的“抵押”有所不同,人總行公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供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方式,就已經接近于按揭制度。
1.設立方式不同。抵押權的設立,一般通過限制抵押人所有權,將房地產標的物的價值支配權轉讓給抵押權人,即在抵押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的方式設立。而按揭權人對設定按揭權之樓宇享有的是一種債權而非物權,無法同一般的抵押權那樣通過限制所有權的方式設立,必須以轉讓房地產期待權給按揭權人即銀行為條件,獲得銀行的貸款。
2.法律關系主體不同。抵押關系中,若債務人即是抵押人,則只有兩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而按揭關系中,最少應有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即按揭權人(銀行)、按揭人(買方)、第三人(原房地產開發商)。
3.先期條件不同。買方要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必須先期向貸款銀行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一定時間后才能向該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并且,抵押貸款用途既可用以購房,也可以作他用,而按揭貸款卻只能用以購房。
4.標的物風險責任承擔不同。抵押關系中抵押物風險由抵押權人或抵押人承擔。而樓宇按揭中,標的樓宇的風險既不由按揭人承擔,也不由按揭權人承擔,而是由按揭雙方以外的房地產開發商承擔。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樓宇遭毀損的,開發商應將所得的保險金交付按揭權人處理,按揭人與按揭權人對按揭樓宇的滅失、毀損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