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房合同第四條規定了“抵押情況”條款,要求開發商明示房屋的抵押狀況,提示購房人在購買抵押房產時作必要的補充約定。但新版合同有些缺陷是沒有提供“附件三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的范本。這使得非法律專業的購房人可能不知道應當如何約定附件三的內容。實踐中,不少開發商提供的附件三的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有效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法律規定,出售抵押房產,必須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并在售出后辦理解押手續。因此,附件三中應當包括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同意開發商出售抵押房產的書面證明。同時,附件三還應包括開發商限期解除抵押的承諾(包括承諾辦理解押、解押的期限和逾期未辦理解押的違約責任)。有實力的開發商會承諾在很短的時間內解押,而資金短缺的開發商要等較長的時間。一般來講,辦理銀行貸款的業主風險不大,因為不解押辦不了貸款,一次性付款的業主要多加注意。此外,無論何種情況,都需要約定解押的時間和違約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