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購房者因所購商品房未解押而辦不了產權證,報章對此做了報道,指導消費者“不要購買抵押房”。這種說法對嗎?商品房抵押后就不可以銷售了,?對此,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七條做了明確的規定“經抵押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償還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柜抵押人所有。”因此商品房在抵押后人是可以銷售的。投資高。周期長風險大是房地產開發的特 征,許多開發商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效率•,常把在建工程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再將籌集到的資金投入續建。在商品房達到法定規模后,邊建邊將抵押房預售出去,以收進的購房款償還銀行貸款。交納稅費并充作利潤。這種做法是房地產開發的自身特征決的,在一些房地產業較發達的國家十分普遍。
可抵押的商品房范圍也很廣,只要是下列房地產都可進行抵押:
1.依法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2.依法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含附屬物);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產。 但目前有些開發商在未取得銀行同意,也未告:知買房人的情況下銷售抵:、房,造成購房者辦不了產權證。我國《擔保法》中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己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第三十六條也規定,“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理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開發商這樣做違反了有關法規制度,對此開發商要負賠償責任。同時,有關銀行未盡“監督檢查”之責,也難辭其咎。
對于消費者來說,是完全沒有必要害怕購買抵押房的,購房者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購買抵押房時只要到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交易管理所將會負責審查該項目是否已獲預先批準,是否經監管銀行出面同意轉讓,已售款是否進入監管賬戶,是否有其他不可轉讓等情節,全部確認無誤后就放心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