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點評:
房屋產權證不象票據一樣具有無因性,如果背后的買賣關系是虛假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則盡管取得了房屋產權證,也不能真正得到產權。
案例
為套銀行貸款虛設房屋買賣 法院:買賣合同無效 主張權利被駁
為了個人不同的目的,共同策劃房屋買賣以套取銀行房貸,在還貸上出問題后,買房人以已取得產證要求出售人搬出,出售人以房屋買賣是假買賣而拒搬,為此雙方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故一審判決駁回顧某要求林某搬出系爭房屋及賠償損失12萬元的訴訟請求。
2004年8月,顧某與林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顧某以30.5萬元價格買受林某的房屋。不久,顧某與林某兒子小林又簽訂《協(xié)議證明》一份,內容為,茲有房主林某的兒子小林,因需人民幣,經商,特將某房屋一套變相賣給好友顧某,以此向銀行抵押貸款貳拾萬元整,本房產實際所有權為林某,貸款由林負責歸還,在還貸后仍轉賣于林某名下……。顧某作為“證明人”簽名蓋章署期。之后,該房屋經核準登記于顧某名下,顧某也從銀行取得個人住房抵押借款20萬元。因自2005年9月起顧某未按約還貸,被銀行起訴,經法院判決后執(zhí)行了顧某的財產。現(xiàn)顧某為系爭房屋訴至法院。
顧某訴稱,本人購買了林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取得房產證后,多次要求林某搬出均無果。由于本人購買該房屋向銀行申請了抵押貸款,原本想將該房出租后歸還銀行貸款,因林某不交房,造成本人無力償還貸款,被銀行起訴后法院執(zhí)行了自己財產,故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搬出,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2萬元。
林某辯稱,2004年,兒子小林因需要用錢,我就同顧某商量后把該房屋名義上賣給他,由他出面向銀行貸款20萬元,小林拿了15萬元,5萬元給顧某作為好處費。當時說好貸款還掉后再把房屋轉回,故買賣發(fā)票、貸款材料等都在本人處。顧某實際上未付過錢,這說明該房屋買賣合同是虛假的,貸款下來后我們沒有能力按時還貸,故銀行起訴了顧某,現(xiàn)不同意顧某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首先,顧某除20萬元貸款之外并未提供其他付款證明;其次,顧某辦理銀行貸款的相關材料等原件均在林某處保存;再次,顧某與林某兒子簽訂的《協(xié)議證明》中約定了房屋轉讓的真實目的為獲取銀行貸款;最后,系爭房屋自買賣合同簽訂后一直由林某一家人居住,顧某也未能舉證其曾主張交房的事實。
上述一系列與正常房屋買賣相悖的事實,足以證明該房屋買賣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向銀行套取貸款。這一雙方共同策劃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金融秩序,因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無效。現(xiàn)顧某根據該無效的買賣合同主張相關合同權利,無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