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某與李大媽系鄰居,某某花言巧語陸續向李大媽借款3萬元,許以較高利息,并在借條上寫明愿以自已的房產提供抵押,若在一年之內不能還清借款,則房屋任由李大媽處置。李大媽想有房子抵押,每月還可得些利息補貼家用,何樂而不為。沒想到在拿了三個月利息后,某某就不見了,到法院一問,才知道某某欠別人很多錢,被訴到法院,房子已被查封了。某某在借條上所寫的愿以自已的房產提供抵押,是無效的。
案例二:葉某與李某系同事,葉某稱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向李某借款10萬元,葉某寫下借條后,為免除李某的后顧之憂,葉某主動提出將他名下價值二十多萬元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作抵押,在其還清所有欠款之前,房產證交由李某保管,葉某一看借款有保障,也就爽快地把錢借給李某。事后,由于葉某在經營中出現嚴重虧損,葉某便以房產證遺失為由向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掛失,補證,并以補辦的證件向銀行抵押貸款,并且還向多人借款,葉某被起訴到法院時,房產又被債權人申請保全了,葉某手里的房產證也就成了廢紙一張。對方押了房產證在自己手里,本以為一切有了“保險”,卻讓葉某吃了苦頭,蒙受了重大損失。
案例三:何某訴汪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由于汪某在借錢后,便不知去向。何某想有房產證做抵押,不怕收不回本金,于是便向法院起訴,要求保全吳某所提供的房產證上寫明的房產,可是法院到房管局一查,得知房產證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房產,何某這才明白被騙了。類似這種債權人認為以房產證作抵押,借款就有保證的案例還很多。
民間流行借款保證的做法,就是把房產證押給對方,以為這樣就算房產抵押了。其實這于法無據。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既未簽抵押合同也未登記,根本不產生抵押效力。
房產屬不動產,在我國不動產抵押是采用登記公示制度的,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無效,不產生法定的約束力,對抵押權人的權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為使房產抵押真正落到實處,建議抵押權人提供借款前先跟抵押人簽訂一份書面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標準、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記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并在合同簽訂后到房屋產
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這樣做的好處是:其一可以了解此房產有沒有抵押給別人;其二做了抵押登記后,該房產就不能買賣;其三如果發生糾紛,該房產又被抵押給多人,拍賣后有抵押登記的可以先受償(如果都有登記,則按借款時間先后順序受償)。這樣才能使自身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