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某欲出售屬于自己的房屋,已與買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還收取了定金,但最終卻被對方推上了仲裁庭,并被汕頭仲裁委依法裁決雙方所簽訂的《汕頭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無效。陳某不僅須返還已收取的定金,還須承擔該款項自收取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何簽訂出售屬于自己的房屋,卻被裁決合同違法無效呢?事情還須從頭說起。
2007年9月11日,經汕頭市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和汕頭市某房產代理有限公司某分店介紹,欲出售房產的陳某與買方市民林某簽訂了一份《汕頭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由陳某將其位于汕頭市××莊的全套房產賣給林某。合同還約定:房產的公證費用由陳某負責;林某應于2007年9月11日先付給陳某購房定金1萬元;雙方于2007年9月20日之前到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雙方辦理完公證手續付清房款即交房;如果陳某中途違約,應二日內退還林某購房定金,同時還應賠償林某1萬元;如果林某中途違約,其已付陳某的購房定金不予退回。
合同簽訂后,林某于當日付給陳某定金1萬元。同年9月20日,林某依約通知陳某辦理公證手續,但此時的陳某卻以房產向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無法取得房產證原件要求延期辦理手續,雙方由此陷入糾紛。林某隨后向汕頭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爭議。
市仲裁委經過認真核查發現,本案爭議房產汕頭市××莊××幢××號全套于2007年9月24日仍處于抵押狀態,但陳某在合同簽訂時并未告知林某事實真相。仲裁庭認為:林某與陳某于2007年9月11日簽訂《汕頭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時,該合同標的物是處于抵押期間,至2007年9月20日止,陳某尚未辦妥撤銷房產抵押的手續,至今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訂立前述合同時,陳某已告知林某所轉讓的房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該轉讓行為應認定無效,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在陳某,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陳某收取的定金10000元應予以返還林某,并向林某賠償該款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一場房產糾紛至此得到圓滿解決。
二手房交易須明晰產權慎防欺詐
汕頭房地產市場去年迎來了紅紅火火的旺季,其中也包括二手房交易,而由此帶來的二手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亦有上升趨勢。由于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購房者常常處于弱勢一方。市仲裁委相關專業人士因此提醒購房者,在購房前一定要做足“功課”,詳細了解和掌握購房時的細節,以免像市民林某一樣,無端陷入了交易糾紛,浪費了大量精力甚至財力。
據介紹,購買二手房除要注意定金支付、簽訂合同等一些細節外,還要特別注意業主的真實情況和明晰房屋產權,慎防欺詐。如在交易時,可先查看賣方的房地產權證原件,或者委托中介到房地產相關部門調取該房地產產權情況的基本信息,其中要特別關注產權人姓名、租賃備案情況、房屋面積、共有人信息、抵押狀態等。若標的房產存在抵押,則賣方需要在交易過戶之前,將該房屋內的抵押情況予以注銷。若賣方的抵押是在購進該套房屋時,由于抵押貸款而產生的,即我們俗稱的按揭買房,則他需要與銀行預約還貸,并在取得抵押注銷材料后,將全套材料送進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注銷。此時,買方應當注意貸款銀行確認賣方預約提前還貸所需的時間。這個時間將直接影響到何時可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過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