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抵押手續
在抵押貸款中,抵押當事人——銀行和借款人應在房屋產權證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應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書、身份證,銀行應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后予以登記發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抵押情況注記交給借款人,同時向銀行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即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權證》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房管局認可的評估報告);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經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抵押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護。未辦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也就不成立。
貸款抵押解壓手續需準備材料:
產權處
1、注銷抵押申請表:雙方蓋章
2、銀行提供貸款還清證明:申請為企業辦理解壓手續(注明產權證號、他項權證號);
3、他項權證、房產證原件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代碼證副本: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