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房屋抵押合同應當載明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抵押房屋的狀況以及四至等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天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審核后,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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