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登記的審查。
1、對抵押雙方主體資格的審查。
抵押人要求提供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提供有效的金融機構許可證;對委托辦理的,要求被委托人持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核對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身份,對國有企業要求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對公司制企業要求提供同意抵押的董事會書面決議;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需有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證明等材料。
2、對抵押物實體進行審查。
審查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況及土地出讓金是否全部繳清等情況。
3、對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單進行查證。
(1)要求提供填寫完整、印章齊全、與借款合同相對應、抵押貸款權利價值小于抵押物價值。(2)核對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單中抵押物坐落、范圍、用途、面積、使用年限等主要情況。
4、其他要審查的內容。
(1)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應在取得房產管理部門頒發房屋他項權利證后,再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鄉(鎮)村企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3)一宗地多次抵押后,其抵押貸款金額的總和應小于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價值。(4)對要求設定順序抵押登記的,必須由順序排前的抵押權人出具書面同意抵押的有關書面證明,并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明確權利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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