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登記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獲得劃撥土地的使用人,雖得到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因沒有支付出讓金給國家,因此其使用權的價值不能等同,應當遠遠小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而國家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作了相應的限制規定。
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了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 “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因此,國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抵押。
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國土〔籍〕字第2號《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三、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中規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的證明”。也表明劃撥土地使用的抵押是受限制的。
對于是否“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2004年1月15日國家土地資源部以國土資發[2004]9號文件下發了《關于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04]11號司法文件轉發該文件,文件規定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應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使用者須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3)以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先行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有償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有償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國家以國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是有償取得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有權作出處分。有償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可分為兩類:(1)地上沒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直接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登記。(2)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則應先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完成房屋他項權利證后,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3、在建工程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在建工程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入(已形成的)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權利人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以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必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副本)、土地使用權證、商品預售許可證;以自建房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必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而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的行為。基于此因:(1)在建工程上不允許為第三方貸款作擔保。(2)在建工程只能為抵押人的銀行貸款作擔保,其抵押權人只能為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而不能是除貸款銀行以外的某一單位或個人。
4、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變更。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變更可分為以下幾類情況:(1)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的項目內容發生變更的;(2)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3)抵押合同期滿,續簽抵押合同的;(4)依法繼承土地抵押權利的。
5、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是指土地抵押權終止,當事人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土地抵押權終止情形主要有下面幾種:(1)債務清償。(2)抵押物消滅。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滅失。(3)土地抵押權實現。(4)抵押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