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引資居間合同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青島xxx地產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間人(以下簡稱乙方):北京xxx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引資居間合同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青島xxx地產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間人(以下簡稱乙方):北京xxx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委托事項及具體要求:鑒于甲方在青島市市南區xxx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需要,鑒于乙方與美國國際金融投資集團(或其北京代表處)的良好合作關系,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項目從美國國際金融投資集團(或其北京代表處)引入資金提供媒介服務,乙方在本合同訂立后55個工作日內,為甲方從美國國際金融投資集團(或其北京代表處)引入資金1.8億元左右(上下浮動不超過20%)。甲方與美國國際金融投資集團(或其北京代表處)訂立任何形式合作協議書后,乙方居間事項視為完成。
第二條 居間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報酬及支付期限: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為促成合同成立引入資金金額的15%。甲方應在與美國國際金融投資集團(或其北京代表處)訂立合同后的_____日內支付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第四條 居間費用的負擔: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三)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五)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內,甲方與乙方介紹的美國國際金融投資集團(或其北京代表處)私下成交的,應按照10%的標準另行支付違約金,乙方仍有權取得約定的全部報酬;
(二)甲方未按期如約支付報酬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應當支付報酬總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三)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甲方除按約定支付報酬外,還應對給乙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 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托人、居間人及合作方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