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未生效與無效
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抵押辦理抵押登記后才能生效,對于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認定,實踐中分歧較大,在處理上按無效合同來處理的情況也很普遍。筆者認為,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有嚴格的區別。首先,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記只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只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其次,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而不是宣告合同無效。因此,以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而隨便宣告合同無效,不僅混淆了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無效的區別,且違反了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也有損于市場交易的安全,與市場經濟法律的原則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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