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款落款不一致
1、由于拆遷人(甲公司)在拆遷地,沒有房產調換給被拆遷人(乙),拆遷人(甲公司)與拆遷地有房產的所有權人,某房地產開發(fā)商(丙公司)簽訂商品房賣買合同,用于安置被拆遷人(乙)。
2、被拆遷人(乙)先用現(xiàn)金交付了該房的訂金,但正式簽訂合同時拆遷人(甲公司)和房地產開發(fā)商(丙公司)沒有通知被拆遷人(乙)來在落款簽字蓋章(甲和丙都有乙的電話),事后甲和丙公司也不給在買受人落款空白處補簽乙的名字。
2、該合同首頁賣買當事人寫明是出賣人是房地產開發(fā)商(丙公司),買受人是被拆遷人(乙),但該房賣買合同的結束部分落款買受人沒有被拆遷人(乙),該合同落款買受人簽章處是拆遷人(甲公司),并且合同的齊縫章也是拆遷人(甲公司)的。
請問甲乙誰應該去收房驗房?買受人是甲還是乙?該份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
乙與甲是否有拆遷安置合同?如果有,可在房屋賣買合同的結束部分落款補簽乙.乙應該是收房驗房的主體(執(zhí)行人).實際買受人是是乙.該份房屋買賣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