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是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一、居住小區物業接管總和驗收的流程
1、驗收申請:居住小區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并通過各項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向居住小區接管總和驗收部門提出小區綜合驗收書面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文件、資料。
2、初步審查:居住小區接管綜合驗收辦公室接到申請書和有關文件、資料后,進行初步審查,并報請居住小區接管綜合驗收領導小組審批。
3、出具證明:居住小區經驗收合格后,由居住小區接管綜合驗收部門出具《居住小區竣工接管綜合驗收報告》、《居住小區各專業專項認定書》、《居住小區竣工接管綜合驗收認定書》等驗收證明文件。
4、驗收備案:居住小區接管綜合驗收合格后,頒發接管綜合驗收批準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居住小區的規劃、建設有關文件及資料報送市、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二、業主公約制定與核準的流程
1、房地產項目的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宅前,必須制定《物業管理公約》,并報市小區辦核準。
2、房地產項目的售房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必須提供經市小區辦核準的《物業管理公約》。
3、房地產項目的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向購房人明示《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
三、業主公約及承諾書簽署的流程
1、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向購房人明示《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并與購房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簽署遵守《物業管理公約》的承諾書。
2、買賣預售商品房的,應在辦理預售登記時即提交購房人與售房單位、管理單位簽訂的遵守公約的承諾書。
3、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在辦理商品房交易過戶手續時提交購房人與售房單位、管理單位簽訂的遵守公約的承諾書。
4、各區、縣國土房管局應在辦理預售商品房登記手續和交易過戶手續時將承諾書作為基本要件加以核驗。
四、《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制定與交付
1、提供保證書:售房單位在向商品住宅的購房人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
2、保修責任:《住宅質量保證書》是售房單位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依據,售房單位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3、委托保修:商品住宅售出后,售房單位委托管理單位或其他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托的單位。
4、保修期限:住宅保修期從售房單位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購房人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于適用法規明確規定的保修期限。售房單位可以延長保修期。
五、《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定與交付的流程
1、售房單位在向購房人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
2、商品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于《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3、售房單位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售房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及管理
1、根據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售房單位徐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物業的管理工作。
2、在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售房單位選聘管理單位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售房單位在與商品住宅購房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4、為保障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物業管理糾紛,建設部制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業管理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確定服務協議的各項條款。
5、自房屋銷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重新委托管理單位之日止,由售房單位選聘管理單位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前期物業管理。
6、管理單位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售房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