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在區分所有建筑物內或者在一個建筑區劃內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有建筑物空間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①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②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③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④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⑤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⑥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⑦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⑧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⑨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