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依法向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代為收取的用于日后對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和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護、大修、更新、改造的儲備資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標準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準后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